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持续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管理数据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