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