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