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推动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且无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