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