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