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不动产登记服务重大事项,将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