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协调不动产登记服务重大事项,将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