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不动产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依申请人的选择核发电子介质或者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但依法不需要核发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免费邮寄送达、自行领取、自助打印等方式获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