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视为受理。
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参照本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登记申请时间以申请数据到达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信息系统为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