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枢纽、交通换乘场站、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产权单位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