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可以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进行约定,明确机动车违规停放的处理等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管理规约编制的指导。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明确约定机动车停车管理以及违规停放处理措施等内容。

占用住宅小区内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停车的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机动车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告有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