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九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