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建成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者未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