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上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等活动;

(四)损坏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