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车辆停泊需求可以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临时)泊位。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