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乡村文明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得占用巷道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及时收集生产生活垃圾,妥善处置畜禽粪污等废弃物;

(三)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自觉抵制高价彩礼;

(四)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