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和统一调度、快速处理机制,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