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