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施工,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批准单位、施工期限,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确保通行安全。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