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推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