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八章 科技创新生态第六十三条有效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