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跨境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研究建立符合区域合作规律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制度,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创新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打造集技术供需、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等多种技术转移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创新合作新模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