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立完善中试研究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对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