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四十五条有效支持国有企业探索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项目跟投等多种激励方式,激发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允许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核心研究开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