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科技创新人才通过挂职、兼职等方式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员兼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从事创新创业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