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机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人才储备,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高层次人才体系,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力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