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引进、共建和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对经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支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本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