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等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并落实各级高层次人才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与科技创新人才交互服务机制,推动科学技术人员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技术领军人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