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四)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