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棚屋、摆摊设点、维修场所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挖砂、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阻塞公路边沟、桥涵,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五)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