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