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高等院校、疗养院区不低于45%;工业、商业、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执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