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及区(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