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