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下列途径解决:(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及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内的园林绿化,除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三)厂区、院区内的园林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四)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投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