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