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