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产权转让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