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