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