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