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