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可以向当地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