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的;

(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

(三)占用或者挪用教师周转用房的;

(四)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成建制补课等活动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