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财政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或者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用于城市学校建设的;(二)每年新增加的义务教育经费未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