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八条有效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停课;(二)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三)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四)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