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课;

(二)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

(三)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四)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