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教师职务评聘以及报考本省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研究生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作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