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进行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