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学校,为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

现有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新建或者扩建、改建学校。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