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故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