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