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设置景观照明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按照景观照明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明确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要求,并将设置、维护管理、启闭时间要求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